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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認婚姻效力 女丟遺產繼承權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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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楊姓男子和周姓女子登記結婚一個多月後猝逝,留下千萬元遺產,引發遺產爭奪戰;由於證人並未親眼見證兩人結婚,法院認為不具證人效力,婚姻無效,判決周女沒有遺產繼承權。

法官指出,結婚雖已改採登記主義,取消公開儀式的要件,但仍得具備證人「親見、親聞」的要件,如果證人未確知雙方有結婚意願、並親自簽名作證,婚姻即無效。

楊姓男子與周姓女子交往五個月後登記結婚,婚後一個多月,楊因心血管疾病死亡,留下千萬元遺產,引發遺產爭議;楊的兩名弟弟以結婚證書上他們雖是證人,但並未親見、親聞而是被「冒名」,周女與兄長的婚姻關係不存在,要求法院確認周女沒有遺產繼承權。

周女開庭指出,丈夫生前就帶她到家中認識所有親人,也向兩個弟弟表示要和她結婚,請兩名弟弟當證人,兩名弟弟都同意;她和楊辦結婚,準備擇日補辦喜宴。沒想到婚後丈夫突然過世,她以配偶身分辦理喪事,訃聞印的是「護喪妻」,代表楊家人都承認她這個媳婦。

周女表示,楊家人嫌她剛進門,不讓她分產,要求她拋棄繼承遭拒,兩名小叔翻臉不認帳,否認有當結婚證人。她強調,證書上簽名是小叔授權,她的婚姻有效。

楊的兩個弟弟作證,不認識周女、沒見過她,也沒同意當證人。大弟還說,長期在國外,哥哥結婚時他不在國內,證書上連身分證字號都寫錯。

法官調查,兩人結婚的證人要件確實不完備,不能以證人授權而代簽,顯然證人並非親見親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