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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通姦所生之子女,仍屬婚生子女嗎?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台商家慶長期派駐大陸,自其大陸新娘淑美產下翔翔後,淑美一直不敢對家慶啟齒,家慶視如己出的翔翔,根本不是家慶親生的,直到翔翔三歲之某日,淑美、家慶夫妻倆竟只因教育子女觀念不同而起了激烈爭執,淑美在情急下竟說溜了嘴,家慶一時突覺綠雲罩頂,顧不了翔翔之感覺,決定為否認其與翔翔之親子關係而提起訴訟,家慶該如何辦理?

詳解︰

依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係為子女利益及婚生子女身分安定之公益性,乃有婚生子女推定之規定;另為兼顧真實血統關係,特明定夫妻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依台灣民法規定,由於翔翔係在淑美、家慶結婚後所生,因此推定翔翔為淑美及家慶之婚生子女,加以夫妻雙方知悉翔翔之出生已超過一年,因此雙方均逾除斥期間,非但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在法律上翔翔已係淑美與家慶之婚生子女,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故家慶若在台灣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訴訟,可能遭敗訴判決。不過,台灣民法婚生子女否認一年除斥期間之規定,並不合理,也引起眾多民間團體之批評,立法院也有修正版本存在,將來應該會予以放寬,家慶將來還是有機會提起的。

又大陸婚姻法並無如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婚生子女之推定,且其認為妻之受胎如由夫以外之男人所為,不得將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而應另提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之訴,另大陸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確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有確認利益。

由於大陸婚姻法並未限制提起確認之訴之人,亦未限制提起之期間,因此家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非非婚生子女翔翔之生父,若經法院判決確認家慶非翔翔之生父,家慶在大陸自不必負擔翔翔之生活費及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