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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性侵家教 逼10歲兒演活春宮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8.07.24

高雄縣劉姓男子去年初綑綁兒子的女家教,當著十歲兒子的面性侵她三次,還要脅她與兒子做愛被拒。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他控制女家教長達七小時,惡性重大,昨天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重判獸父十五年六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一月十九日晚九時許,劉姓男子(卅五歲、另涉其他強制性交案,羈押中)在高雄縣路竹鄉住處,趁年輕女家教為他念小三的兒子上課後,藉口家教費太貴,使他們夫妻吵架失和,竟持美工刀脅迫女家教喝下一大杯高粱酒。

女子不從大喊「救命」,劉摀住她嘴巴強壓在床,拉扯中被咬傷手指,血沾到女方褲子上,他幫女子換長褲,再用膠帶綑綁她的手腳抱到轎車後座,命令聞聲下樓察看的兒子坐到駕駛座旁。

然後,他將車開到無人處,爬至後座要求女家教「陪一晚」,恫嚇她如不配合要把她丟到海裡,還命女子先和十歲兒子性交被拒。他不管兒子坐在前座,仍性侵女家教後,再轉到另一地點二度性侵。

他還不滿足,開車到檳榔攤買檳榔、飲料,女家教說想上廁所,他帶她到車外讓她就地如廁,再帶回車上三度性侵。

至廿日凌晨四時許,女家教的家人及男友四處找人並打電話追問,劉姓男子才讓女方用手機與男友聯絡,並押她至租處劫走兩千元放人。

女家教報警。劉姓男子辯稱,女家教因太晚不敢一個人回家,才陪她待在車上,「後來我很累就在車上睡著了」,他確曾向她「借」二千元,並非強盜。法官比對女方長褲血跡DNA,認定劉姓男子涉案。

十歲男童在警訊時對事發經過都說「不記得」,法官審理時則說「我不知道」、「我都在車上睡覺」。法官認為男童可能知情,只是不敢說,而重判了這名獸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