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憂心通姦除罪嗎? |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星期二 自由廣場⊙黃淑英 偵探偷拍事件的爆發,引發社會對通姦除罪再度的討論。法學專家認為通姦是私人感情的問題,私領域的範疇,國家不宜立法處以刑責。女性主義者站在情慾自主的立場,主張通姦除罪化,更何況目前通姦罪處罰的大都只是第三者的女性,有失立法的公平。前年總統大選時,通姦除罪化是主流婦女團體的共識。而後,有機會和更多中南部的婦女團體的接觸及討論,她們的憂慮及反彈,讓我對通姦除罪作進一步的思考。 法律的制訂或廢除,除了有人權、時宜性、進步性、合理性的考慮外,也應評估社會的接受度及社會現狀的實質公平性。通姦是否要除罪應該要思考:通姦是否為單純的私領域的問題?制訂法案當時的社會文化及價值觀是否已有所改變?除罪化後對現實社會、家庭的衝擊是什麼?受害者的權益有何保障?。 首先,通姦牽扯到婚姻,因此,除了第一者(非通姦者)、第二者及第三者之間的感情問題外,還有孩子的感情問題;此外,它更觸發了家庭存續及婚姻內權益得失的問題。所以,通姦不是單純地涉及私人感情或私領域的事件,它牽引的範圍廣且複雜。公權力應適度地介入,以平衡受害者的情緒並維護他們的權益。 其次,通姦者可能是婚姻中的男或女,然而通姦罪的制訂,本是為了確保一夫一妻制在三妻四妾的傳統文化裡能落實,也可以說是保障婚姻中弱勢的女性。隨著時代的變遷,男人不再公然地有三妻四妾,但是婚外情、地下小老婆、包二奶、嫖妓的現象並沒有改進。也就是說,男性的性文化繼續被縱容,更在女性經濟被綁架中欣欣向榮。在這樣的狀況下談通姦除罪,無怪乎許多婦女要憂心。有人說,有通姦罪而通姦行為並沒有消失,形同虛設,不如廢掉。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在一個不會自我反省、性倫理沒有建立的社會,有法不見得有效,但無法(通姦除罪)極可能會助長風氣。有人擔心,通姦除罪給了婚外情、包二奶正當性,理直氣壯地外遇恐會造成更多的家庭暴力;再加上行政院目前推出的分居五年可離婚的離婚法,恐會加速家庭(特別是台商家庭)崩解的危機。因此,主張通姦有罪,至少有其嚇阻的作用。社會文化條件沒有改變前,我們是不是要廢除這個維護道德最低標準的法律,讓 「極樂台灣」更理所當然地名聞國際呢? 目前,女性不易對配偶提出告訴,原因為:一、通姦的舉證困難;二、對配偶的經濟及精神依賴;三、女性在婚姻中的權益沒有受到相關法律(離婚法、夫妻財產制等)的保障,提出告訴的結果往往是人財兩失。因此,只有為了挽回婚姻或不堪第三者無理的騷擾時,才會僅對第三者提出告訴。所以,對大多數的婦女而言,通姦罪宣示的意義大於實質的意義。 我們認為,在討論通姦除罪以前,配套法律如離婚法、夫妻財產制、小孩的監護、養育及其落實的方案必須先行修訂,以合理地保障經濟弱勢的女性。因此,當感情出現危機時,女性受害者至少還能保有一個最底線的公道──婚姻內應有的權益──以平衡一些受傷的心情。此外,台灣通姦的氾濫,是社會文化性的,主要來自於父權社會的主觀認可及女性的經濟弱勢。我們應要加強兩性平權的教育,改變文化的體質,培養女性經濟獨立,以減少莫須有的通姦行為。 女人憂心通姦除罪嗎?是的。但我們更憂心婚後各種權益的保障!等離婚法、夫妻財產制修訂後,女人就不會那麼在意通姦除罪吧!(作者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