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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被甩告性侵 反吃通姦罪官司

【中央社/台北2日電】 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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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呂姓女子與已婚男子發生婚外情後,不滿感情生變,到法院控告陳姓男子性侵。不過婚外情曝光後,反遭陳男妻子控告妨害家庭。法院依通姦罪判呂女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1名50歲呂姓女子,與陳姓已婚男子發生婚外情,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但雙方因感情生變,身為第三者的呂女,憤而控告陳男妨害性自主罪。

呂女提告後,雙方婚外情曝光,陳男坦承與呂女交往5年,兩人多次發生通姦行為。事後,陳男的妻子反而對呂女提起妨害家庭罪告訴。

法院審理,發現兩人出遊的親密照片等,認為呂女未遭性侵害,反認定呂女未尊重他人婚姻,妨害他人家庭生活婚外情長達5年之久,依通姦罪判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