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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視同虐待 可蒐證訴離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一個失去方向的女性問:

我和先生結婚四年多,一直都沒有小孩,我曾去婦產科治療,但一直沒成功,因為沒有小孩,先生常用言語責罵,讓我很受傷,去年五月,先生罵得更兇,我受不了,回娘家去,先生竟去報案人口失蹤,請問我可以去銷案嗎?

我想走離婚這條路,先生要求賠償,我要給嗎?我好怕,但我真的受不了,因為我回娘家一年多,先生沒打過一通電話,鄰居說,我如提離婚要賠償他,請問我要如何做對我才有利?

律師岳珍詳解︰

讀者對於丈夫用言語羞辱的部分是否有蒐證?包括人證、物證等,如果能證明丈夫使用言語暴力,那麼讀者離家出走就具有正當性,可到法院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但如果讀者無法證明是因不堪丈夫同居虐待才離家出走,可能很難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而獲勝訴判決,甚至可能因離家出走不具正當性,而被法院認定讀者須對婚姻破裂一事負較大的責任。

先提離婚未必要賠錢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提出離婚者要給對方賠償金,那是兩相情願的事,不過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先提離婚的人一定要給對方賠償金,坊間流傳「先提離婚的人就要賠錢」,事實上未必如此。

所謂的賠償金,應該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在離婚官司中,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慰撫金的當事人,必須自己對於婚姻破裂完全沒有過失,才能獲法院判准取得精神慰撫金,但是這與誰先提出離婚是完全無關的,因此讀者不必擔心。